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津南区征补告字〔2023〕第005号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镇、村、村民小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南房子村集体土地0.8490公顷(合12.7350亩)。现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天津市津南区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及津南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双桥河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迁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用于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双桥河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迁建工程建设。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你村位于东至天津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南至南房子村水浇地、西至耀华村沟渠、北至天津市津南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具体范围以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0.7954 |
11.9310 |
园地 |
0 |
0 |
林地 |
0 |
0 |
牧草地 |
0 |
0 |
其他农用地 |
0.0236 |
0.3540 |
建设用地 |
0 |
0 |
未利用地 |
0.0300 |
0.4500 |
合计 |
0.8490 |
12.7350 |
四、征地补偿安置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199.5万元/公顷,计169.3755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采取货币方式进行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帐。
(二)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经被征地村及相关权利人确认此次征收土地,不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村民住宅、青苗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他地上附着物:围墙100米,权利人为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人民政府,经权利人确认上述地上附着物自行拆除,此次征地不涉及补偿。
(三)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依照本市有关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245人,拟采取社保及货币方式进行安置。
1.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由双桥河镇南房子村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2.本次征收土地需社保安置人数227人,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22]13号),在征地报批前应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存入市财政部门开设的预存专户,此项目涉及需社保安置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已落实,因此不再涉及落实社会保障问题,最终以社保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五、办理补偿登记有关事宜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津南分局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六、申请听证事项、异议反馈渠道和意见提交方式
自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2023年5月17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津南分局提出具体意见。
在公告期限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由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公告期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并公布。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将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待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补偿登记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联系单位: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津南分局
联系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3号
联系电话:88510026 邮编30035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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