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禹州市2021年度第三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
豫政土〔2022〕36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禹州市2021年度第三批城乡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请示》(许政土征〔2021〕147)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禹州市征收方岗镇刘屯村一组等4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5.9103公顷、其他农用地0.1347公顷,共计6.0450公顷(其中耕地5.9103公顷),作为禹州市2021年度第三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用地。
二、你市和禹州市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和处置必须依法依规,切实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社会保障资金和措施不落实的,不得使用土地。
三、你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落实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
四、你市和禹州市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用途和供地方式、节约集约用地标准进行供地。
附件:河南省禹州市2021年度第三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拆迁范围明细表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日
:河南省禹州市2021年度第三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拆迁范围明细表 |
||||||
单位:公顷 |
||||||
权属单位 |
土地总面积 |
农用地 |
||||
合计 |
耕地 |
其他农用地 |
||||
小计 |
旱地 |
|||||
集体土地 |
禹州市共计 |
6.0450 |
6.0450 |
5.9103 |
5.9103 |
0.1347 |
方岗镇合计 |
6.0450 |
6.0450 |
5.9103 |
5.9103 |
0.1347 |
|
刘屯村小计 |
5.7214 |
5.7214 |
5.5867 |
5.5867 |
0.1347 |
|
刘屯村一组 |
2.8263 |
2.8263 |
2.7267 |
2.7267 |
0.0996 |
|
刘屯村二组 |
1.2037 |
1.2037 |
1.1885 |
1.1885 |
0.0152 |
|
刘屯村三组 |
1.6914 |
1.6914 |
1.6715 |
1.6715 |
0.0199 |
|
昌王村小计 |
0.3236 |
0.3236 |
0.3236 |
0.3236 |
||
昌王村四组 |
0.3236 |
0.3236 |
0.3236 |
0.3236 |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