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酒经开征预公告〔2022]8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淄博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山东省淄博市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马南路以北、东四路以西、电北路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沣水慎刘家村。
二、山东省淄博市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地块1拟用于工矿仓储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张店区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1) 509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南部生态产业新城发展中心和沣水镇人民政府拟于2022年4月27日至.2023年4月27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即可启动〉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山东省淄博市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淄博市张店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一个区片,Ⅱ级区片每亩补偿9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淄博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20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沣水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按照沣水镇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淄博市人民改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2年4月27日起至2022年5月12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提出书面申请。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军;联系电话:7870116。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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