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周征预公告〔2022〕7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周村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地块范围:
周村区正阳路以东,尚庄村村庄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周村区南郊镇尚庄村。
二、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周村区气象局迁站工程建设,开发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周村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和南郊镇人民政府拟于2022年2月25日至2023年2月25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周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I级区片每亩补偿8.5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20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周村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周村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周村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周村区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周村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4曰
(联系人: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64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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