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肥征公告〔2022〕04号
2022年4月6日,肥城市2022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业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肥城市2022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J〔2022〕5号)批准征收土地1.1243公顷。
二、山东省肥城市征收土地的范围
地块1范围:位于山东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肥城市边院镇岔河店村。地块2范围:位于山东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肥城市边院镇岔河店村。地块3范围:位于山东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北; 涉及的集体组织:肥城市边院镇人民政府。
三、山东省肥城市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
地块1:位于山东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以西,总面积0.3773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工矿仓储用地)。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2:位于山东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东,总面积0.1065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工矿仓储用地)。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3:位于山东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北,总面积0.6405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工矿仓储用地)。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四、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肥城市财政局按照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拨付至被征地的集体组织,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由被征地的集体组织拨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
(二)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五、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集体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
被征地的集体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张贴后满10个工作日后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 件:肥城市2022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肥城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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