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临征预公告〔2022〕41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临沂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山东省临沂市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兰山区义堂镇化沂庄村、小义堂村,义堂镇东部,双岭高架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兰山区义堂镇化沂庄村、小义堂村。
地块2范围:兰山区义堂镇化沂庄村,兰山街道北沙埠村,义堂镇东部,兰山街道 北部,双岭高架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兰山区义堂镇化沂庄村,兰山街道北沙埠村。
地块3范围:兰山区兰山街道北沙埠村、砚台岭村,兰山街道北部,双岭高架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兰山区兰山街道北沙埠村、砚台岭村。
地块5范围:兰山区兰山街道砚台岭村,兰山街道北部,双岭高架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兰山区兰山街道砚台岭村。
地块6范围:兰山区兰山街道砚台岭村,兰山街道北部,双岭高架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兰山区兰山街道砚台岭村。
地块7范围:兰山区兰山街道大岭村、蒋家王平村、小官路村、砚台岭村,兰山街道北部,双岭高架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兰山区兰山街道大岭村、蒋家王平村、小官路村、砚台岭村。
地块8范围:兰山区兰山街道砚台岭村,兰山街道北部,双岭高架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兰山区兰山街道砚台岭村。
地块9范围:兰山区兰山街道大岭村,兰山街道北部,双岭高架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兰山区兰山街道大岭村。
地块10范围:兰山区兰山街道大岭村,兰山街道北部,双岭高架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兰山区兰山街道大岭村。
地块11范围:兰山区兰山街道小官路村,兰山街道北部,双岭高架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兰山区兰山街道小官路村。
地块12范围:兰山区兰山街道葛家王平村,兰山街道北部,双岭高架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兰山区兰山街道葛家王平村。
地块13范围:兰山区兰山街道八里屯村、育才社区,兰山街道北部,双岭高架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兰山区兰山街道八里屯村、育才社区。
地块14范围:兰山区兰山街道八里屯村、葛家王平村,兰山街道北部,双岭高架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兰山区兰山街道八里屯村、葛家王平村。
地块15范围:兰山区兰山街道葛家王平村,兰山街道北部,双岭高架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兰山区兰山街道葛家王平村。
地块16范围:兰山区柳青街道谢家宅村,柳青街道西部,东至谢家宅村其他草地、西至谢家宅村其他草地、南至谢家宅村其他草地、北至谢家宅村公路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兰山区柳青街道谢家宅村。
地块17范围:兰山区柳青街道谢家宅村,柳青街道西部,东至谢家宅村公路用地、西至谢家宅村其他草地、南至谢家宅村其他草地、北至谢家宅村公路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兰山区柳青街道谢家宅村。
地块18范围:兰山区柳青街道金城社区,柳青街道中部,东至金城社区农村宅基地、西至金城社区农村宅基地、南至金城社区农村宅基地、北至金城社区其他林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兰山区柳青街道金城社区。
地块19范围:兰山区义堂镇东墠村、韦家巷社区,义堂镇中部,东至韦家巷社区果园、西至东墠村工业用地、南至韦家巷社区工业用地、北至韦家巷社区其他林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兰山区义堂镇东墠村、韦家巷社区。
二、山东省临沂市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地块1-15拟用于双岭高架路工程建设,开发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16-18拟用于柳青河两岸及绿化工程建设,开发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19拟用于永洁环保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义堂镇人民政府、兰山街道办事处、柳青街道办事处2022年10月20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山东省临沂市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临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涉及Ⅰ-Ⅱ级区片,区片每亩补偿10-12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临沂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宜斌,联系电话:0539-8051828。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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