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平征预公告〔2022〕11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原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山东省平原县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平原县王杲铺镇甜中村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王杲铺镇甜中村。
地块2范围:平原县王杲铺镇甜南村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王杲铺镇甜南村。
地块3范围:平原县王杲铺镇后梅村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王杲铺镇后梅村。
地块4-7范围:平原县王杲铺镇胡庄村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王杲铺镇胡庄村。
地块8范围:平原县王杲铺镇焦家寺村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王杲铺镇焦家寺村。
地块9范围:平原县王杲铺镇前梅村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王杲铺镇前梅村。
地块10-11范围:平原县王杲铺镇董路口村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王杲铺镇董路口村。
地块12-13范围:平原县王杲铺镇赵庄村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王杲铺镇赵庄村。
地块14范围:平原县王杲铺镇张博泉村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王杲铺镇张博泉村。
地块15范围:平原县王杲铺镇张博泉村以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王杲铺镇张博泉村。
地块16范围:平原县恩城镇东四街村以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恩城镇东四街村。
地块17范围:平原县恩城镇邹庄村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恩城镇邹庄村。
二、山东省平原县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17拟用于中节能平原二期50MW风电场项目建设,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平原县自然资源、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王杲铺镇政府、恩城镇政府和中节能(山东)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拟于2022年7月27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山东省平原县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平原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Ⅲ级区片每亩补偿6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德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19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平原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平原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平原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平原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34-4250020
平原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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