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征收土地公告
武清区征字〔2022〕第39号
武清区上马台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被征收土地农户:
2022年12月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武清区2022年第十二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批复》(津规资源准函〔2022〕134号)批准征收土地1.49759公顷,现将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
1、建设单位: 武清区土地整理中心;
2、建设项目: 收购整理地块;
3、土地用途: 工业用地、绿化用地;
二、天津市武清区拟征收土地位置(见附图)
东至:上马台镇农民集体土地 ;南至:上马台镇农民集体土地;西至:上马台镇农民集体土地;北至:上马台镇农民集体土地;
三、天津市武清区征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上马台镇集体土地1.49759公顷(合22.46385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0.00755 |
0.11325 |
园地 |
0 |
0 |
林地 |
0 |
0 |
牧草地 |
0 |
0 |
其他农用地 |
0 |
0 |
建设用地 |
1.49004 |
22.3506 |
未利用地 |
0 |
0 |
合计 |
1.49759 |
22.46385 |
四、天津市武清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55.5万元/公顷,计83.116245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天津市武清区征收土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依照天津市规定,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六、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安置,另行依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执行。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安置。
七、其他内容
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武清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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