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足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渝府地〔2022〕101号
大足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实施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大足府文〔2022〕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重庆市大足区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并由你区负责组织实施。
二、同意重庆市大足区将邮亭镇烈火村4组等2个组集体农用地0.3991公顷(其中耕地0.2519公顷)连同集体未利用地0.011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0149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0.4250公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依法实施完毕后,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供应土地。
三、该宗用地实施土地征收涉及的人员安置对象,由你区依法予以妥善安置,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安置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四、本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人员安置等事宜,由你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附件:征收土地面积分类表
单位:公顷
镇(街)村社(组)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备注 |
||||||
小计 |
耕地 |
林地 |
其他土地 |
小计 |
住宅用地 |
小计 |
其他土地 |
||||
邮亭镇 |
烈火村4组 |
0.2840 |
0.2691 |
0.1918 |
0.0434 |
0.0339 |
0.0149 |
0.0149 |
|||
烈火村5组 |
0.1410 |
0.1300 |
0.0601 |
0.0593 |
0.0106 |
0.0110 |
0.0110 |
||||
合计 |
0.4250 |
0.3991 |
0.2519 |
0.1027 |
0.0445 |
0.0149 |
0.0149 |
0.0110 |
0.0110 |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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