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涪陵区建设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有机肥生产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渝府地〔2022〕199号
涪陵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涪陵区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有机肥生产)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涪陵府文〔2022〕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重庆市涪陵区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土地供应方案,并由你区负责组织实施。
二、同意重庆市涪陵区将青羊镇吴家村2组集体农用地0.6463公顷(其中耕地0.1385公顷、园地0.3292公顷、交通用地0.0501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825公顷、其他土地0.046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0297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0.6760公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依法实施完毕后,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供应土地,作为建设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有机肥生产项目的用地。
三、该宗用地实施土地征收涉及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由你区依法予以妥善安置。
四、你区要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已补充耕地的质量。
五、本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人员安置等事宜,由你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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