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石柱县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渝府地〔2022〕120号
石柱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实施王场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石柱府文〔202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重庆市石柱县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并由你县负责组织实施。
二、同意重庆市石柱县将王场镇太和社区太和组集体农用地0.6577公顷(其中耕地0.6214公顷、其他土地0.036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0.6577公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依法实施完毕后,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供应土地。
三、该宗用地实施土地征收涉及的人员安置对象,由你县依法予以妥善安置。
四、你县要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已补充0.6214公顷耕地的质量。
五、本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人员安置等事宜,由你县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渝府发〔2021〕14号,渝府办发〔2021〕9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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