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胶征预公告〔2023〕1号
为保障城市发展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胶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山东省胶州市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位于大行三村,东邻大行三村土地,西邻大行三村土地,南邻青岛海尔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北邻青岛海尔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胶西街道办事处大行三村
地块2位置范围:位于小行村,东邻小行村土地,西邻小行村土地,南邻小行村土地,北邻道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胶西街道办事处小行村
地块3位置范围:位于寺前村,东邻道路,西邻寺前村土地,南邻寺前村土地,北邻寺前村土地、青岛鸿运通床垫有限公司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胶西街道办事处寺前村
地块4位置范围:位于小行村,东邻青岛秋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西邻西外环路,南邻道路,北邻小行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胶西街道办事处小行村
地块5位置范围:位于大行三村,东邻青岛瑞莱斯重工有限公司,西邻道路,南邻道路,北邻胶州西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胶西街道办事处大行三村
地块6位置范围:位于大行三村、小行村,东邻大行三村、小行村土地,西邻大行三村、小行村土地,南邻小行村土地,北邻道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胶西街道办事处大行三村、小行村
地块7位置范围:位于小行村,东邻马铁路,西邻小行村土地,南邻小行村土地,北邻小行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胶西街道办事处小行村
地块8位置范围:位于仉家庄村、肖家洼村,东邻道路,西邻仉家庄村、肖家洼村土地,南邻肖家洼村土地,北邻仉家庄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胶西街道办事处仉家庄村、肖家洼村
地块9位置范围:位于车家孝源村,东邻车家孝源村土地,西邻车家孝源村土地,南邻道路,北邻车家孝源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胶西街道办事处车家孝源村
地块10位置范围:位于雷家孝源村,东邻雷家孝源村土地,西邻雷家孝源村土地,南邻雷家孝源村土地,北邻雷家孝源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胶西街道办事处雷家孝源村
地块11位置范围:位于仉家庄村,东邻道路,西邻仉家庄村土地,南邻道路,北邻仉家庄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胶西街道办事处仉家庄村
地块12位置范围:位于雷家孝源村,东邻雷家孝源村土地,西邻雷家孝源村土地,南邻朱诸路道路,北邻平安南路道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胶西街道办事处雷家孝源村
地块13位置范围:位于寺前村、史家店子村,东邻史家店子村土地,西邻道路,南邻道路,北邻寺前村民委员会、史家店子村民委员会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胶西街道办事处寺前村、史家店子村
地块14位置范围:位于尹家店二村,东邻尹家店二村土地,西邻西外环路,南邻尹家店二村土地,北邻尹家店二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胶西街道办事处尹家店二村
二、山东省胶州市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海尔胶州中央空调制造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2拟用于5G基建设备及特高压铁塔生产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3拟用于机械设备生产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4拟用于塑料加工设备制造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5拟用于电力铁塔生产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6拟用于风力发电筒生产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7拟用于橡胶和塑料制品生产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8拟用于砂轮生产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9拟用于树脂新材料生产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10拟用于乐器配件生产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11拟用于橱柜生产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12拟用于水处理设备及环保设备生产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13拟用于电子产品生产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14拟用于新型建筑材料生产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胶州市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2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胶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拟于2023年1月30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胶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II级区片每亩补偿7.6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26号)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胶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胶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胶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胶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胶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联系电话:0532-82289310
胶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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