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预公告
济征预公告〔2023〕6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济宁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山东省济宁市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李营街道规划国槐路东侧、科苑路西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李营街道张马杨社区、李营社区。
地块2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南张街道运河西路南侧、济水大道西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南张街道凤凰台新村、宋路口村。
地块3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南张街道任兴路南侧、济水大道西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南张街道刘堤头村、济州新村。
二、山东省济宁市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住宅建设,用途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地块3拟用于工业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上述地块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任城区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2〕512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地块2拟用于住宅建设,用途为回迁安置房用地。
地块1、地块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地块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于2023年1月19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济宁市任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亩补偿8万元;Ⅱ级区片每亩补偿7.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6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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