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穗荔府预征〔202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需将广州市荔湾区彩虹街西郊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1.4548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按规定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拟征收土地目的:实施城市更新改造。
二、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拟征收土地位置和范围:广州市荔湾区大坦沙岛中部、桥中中路以东、广州市呼吸中心以南(详见现场公告附图)。
三、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荔湾区大坦沙岛更新改造项目。
四、拟征收土地面积:1.4548公顷(折合21.882亩,以国家大地2000坐标计算)。
五、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开展征收土地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共同确认。
六、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等有关规定拟定。正式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将另行公告。其中,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补偿,将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二)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1.以货币方式支付安置补助费;2.为被征地农民支付社会保障金、购买社会保险。正式征收土地的安置方式将另行公告。
(三)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将按规定进行公告,并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七、公告时间: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3月9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专此公告。
附件:征收土地预公告附图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2日
(公告在区政府网站、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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