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青征(崂)预公告〔2023〕19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位于崂山区辽阳东路以北、青银高速以东、张村河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崂山区中韩街道李家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块2范围:位于崂山区辽阳东路以北、青银高速以东、张村河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崂山区中韩街道李家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董家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块3范围:位于崂山区辽阳东路以北、青银高速以东、张村河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崂山区中韩街道董家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拟用于合肥路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2拟用于合肥路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3拟用于合肥路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士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由青岛市崂山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拟于222年3月16日至203年12月31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崂山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I级区片价每公顷补偿420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26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崂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社区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崂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2年3月16日起至2023年3月29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崂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崂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崂山区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崂山区)
2023年3月16日
(联系人:孙形亮,联系电话:88977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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