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高征预公告〔2023〕8号
为保障胜利油田2019年度生产及配套设施(高青县)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高青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山东省高青县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高城镇赵班路东500米、小清河堰北600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城镇赵王村。
地块2位置范围:芦湖街道三甲赵村居民点北50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芦湖街道芦湖村。
地块3位置范围:崔家村居民点西南240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芦湖街道赵店村。
地块4位置范围:芦湖街道于家村居民点东150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芦湖街道湖东村。
地块5位置范围:常家镇许管村居民点北60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家镇许管村。
二、山东省高青县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5拟用于胜利油田2019年度生产及配套设施建设,用途为采矿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常家镇人民政府、高城镇人民政府、芦湖街道办事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拟于2023年4月1日-2024年3月31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高青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Ⅱ级区片每亩补偿6.0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20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不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高青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高青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高青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高青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高青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孙川;联系电话:0533-6967710。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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