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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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2023拆迁公告:山东鲁维环保有限公司一般固废(氯化钠盐)综合利用项目、鲁维制药集团有限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3-03-27

本文标题: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2023拆迁公告:山东鲁维环保有限公司一般固废(氯化钠盐)综合利用项目、鲁维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硫酸钠固废综合利用技改项目建设拆迁范围拟征收淄川区双杨镇孟机村集体土地

  淄川区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预 公 告

  川征预公告〔2023〕4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淄川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2023拆迁公告:山东鲁维环保有限公司一般固废(氯化钠盐)综合利用项目、鲁维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硫酸钠固废综合利用技改项目建设拆迁范围拟征收淄川区双杨镇孟机村集体土地

  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一位置范围:淄川区凤凰路以东,鲁维大道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川区双杨镇孟机村。

  地块二位置范围:淄川区鲁维大道以北,双杨镇孟机村鱼塘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川区双杨镇孟机村。

  二、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一拟用于山东鲁维环保有限公司一般固废(氯化钠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地块二拟用于鲁维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硫酸钠固废综合利用技改项目建设,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拟征收土地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淄川区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1〕512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淄川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双杨镇政府拟于2023年3月29日至2024年3月 28日期间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淄川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Ⅰ级区片每亩补偿12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20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地如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区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根据相关拆迁实施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拆迁实施单位申请复核。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淄川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淄川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淄川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淄川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淄川区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5170493 。

  淄川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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