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预 公 告
川征预公告〔2023〕5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淄川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一位置范围:淄川区奂山路以南,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博学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川区钟楼街道郝家社区。
地块二位置范围:淄川区松龄西路以南,钟楼街道双泉社区居民点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川区钟楼街道双泉社区。
二、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一拟用于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公寓楼和教师培训公寓项目建设,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地块二拟用于淄川经济开发区双泉学校项目建设,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拟征收土地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淄川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钟楼街道办事处拟于2023年3月29日至2024年3月28 日期间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淄川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Ⅱ级区片每亩补偿8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20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地如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区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根据相关拆迁实施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拆迁实施单位申请复核。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淄川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淄川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淄川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淄川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淄川区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5170493 。
淄川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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