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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平南县2023拆迁公告:乡镇建设拆迁范围拟征收平南县上渡街道下石村大山屯和岭坪屯之间集体土地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3-03-29

本文标题:广西平南县2023拆迁公告:乡镇建设拆迁范围拟征收平南县上渡街道下石村大山屯和岭坪屯之间集体土地

  平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平南县2022年第十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告

  平政公〔2023〕4号

  平南县2022年第十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于2023年2月6日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于2月10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平南县2022年第十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8)〔2023〕1号),该文同意我县征收集体土地9.2309公顷(合138.464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广西平南县2023拆迁公告:乡镇建设拆迁范围拟征收平南县上渡街道下石村大山屯和岭坪屯之间集体土地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平南县2022年第十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广西平南县征收土地的情况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

  该批次征收的土地由3个地块组成,均位于上渡街道下石村大山屯和岭坪屯之间(涉及土地权属单位为上渡街道下石村大山屯和岭坪屯),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二)广西平南县被征收土地的权利人及面积

  土地权利人地类名称面积(公顷)

土地权利人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上渡街道下石村大山屯

水田

0.7262

旱地

1.7220

果园

0.5546

乔木林地

0.4908

竹林地

0.1557

田坎

0.0141

上渡街道下石村岭坪屯

水田

2.3668

旱地

1.8973

果园

0.2565

乔木林地

0.4449

竹林地

0.3318

农村道路

0.0590

田坎

0.2112

合计

9.2309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征收土地方案》,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20〕2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办发〔2020〕11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收集体土地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 (公顷)

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水田

3.0930

74.4960

旱地

3.6193

74.4960

果园

0.8111

74.4960

竹林地

0.4875

74.4960

乔木林地

0.9357

74.4960

农村道路

0.0590

74.4960

田坎

0.2253

74.4960

合计

9.2309

 

  (二)青苗补偿标准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办发〔2020〕11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分别按照《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办发〔2020〕11号)、《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规〔2019〕2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平南县房屋和土地征收服务中心(联系电话:7832666)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被征收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坟墓所属户主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村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平南县房屋和土地征收服务中心办理相关迁坟手续,并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七、上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2023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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