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粤桂界)至大新公路(南宁至大新段)项目土地征收预公告
大新县人民政府土征预〔2023〕2号
大新县人民政府根据岑溪(粤桂界)至大新公路(南宁至大新段)项目需要,拟征收大新县榄圩乡那遵村谭卜、坵行、廷叫、那曹、内小、外小、遵屯村民小组,新排村斌屯、弄耆、新坡、或一、或二、或三、或四村民小组,新球村岜尾、岜隆、渠定村民小组,岜光村干屯村民小组等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作为项目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在区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被征收(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有关规定,现将拟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广西大新县征地范围
详见岑溪(粤桂界)至大新公路(南宁至大新段)征地预公告图。
二、土地用途
交通运输用地。
三、广西大新县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拟征收大新县榄圩乡那遵村谭卜、坵行、廷叫、那曹、内小、外小、遵屯村民小组,新排村斌屯、弄耆、新坡、或一、或二、或三、或四村民小组,新球村岜尾、岜隆、渠定村民小组,岜光村干屯村民小组等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面积约1980亩,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四、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补偿标准:所在区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被征收(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五、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征地协议书签订等工作由榄圩乡人民政府会同大新县自然资源局、大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新县交通建设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项目用地选址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抢栽、抢种青苗;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三)办理产权或抵押登记;
(四)办理工商、税务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等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在实施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联系电话:0771—3696108(榄圩乡人民政府)、0771-3626740(县交通建设工作组办公室)、0771—1362218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771—3622091(县自然资源局)。
特此公告。
大新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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