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2023〕1号
2022年12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恭城瑶族自治县2022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3)〔2022〕41号)批准我县征收嘉会镇秧家村村委、三江乡三江村委集体土地共0.5943公顷,同时使用开花山园艺场管理的国有土地0.0186公顷,总计0.6129公顷,作为恭城瑶族自治县2022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征收(收回)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
恭城瑶族自治县嘉会镇自来水厂、三江乡自来水厂项目建设用地(具体用地范围以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为准)。
二、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征收(收回)土地范围及面积
乡(镇) |
村委会 |
小组 |
总面积(公顷) |
征收(收回)土地的地类/面积(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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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 |
集体农用地 |
集体建设用地 |
||||
嘉会镇 |
秧家村民委员会 |
18组 |
0.0046 |
0.0046 |
||
19组 |
0.2197 |
0.2197 |
||||
三江乡 |
三江村民委员会 |
6组 |
0.3700 |
0.2301 |
0.1399 |
|
开花山园艺场 |
0.0186 |
0.0186 |
||||
总计 |
0.6129 |
0.0186 |
0.4544 |
0.1399 |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0〕11号)文件规定执行。收回国有土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恭城瑶族自治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相关补偿标准暂行办法》(恭政规〔2020〕3号)执行。
乡(镇)村委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乡(镇)村委 |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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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农用地 |
集体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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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会镇秧家村 |
80.3445 |
80.3445 |
按照《恭城瑶族自治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相关补偿标准暂行办法》(恭政规〔2020〕3号)执行。 |
|
三江乡三江村 |
73.4025 |
73.4025 |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
(二)社会保障安置: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 号)、《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桂林市自然资源局 桂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桂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市人社政规〔2022〕2 号)有关规定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特此公告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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