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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2023拆迁公告:化石营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拆迁范围拟征收朝阳区关东店、农丰里、向军南里、化石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3-04-07

本文标题:北京市朝阳区2023拆迁公告:化石营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拆迁范围拟征收朝阳区关东店、农丰里、向军南里、化石营土地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朝政房征字〔2023〕1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化石营旧城区改建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现决定对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项目征收范围详见附件1。

北京市朝阳区2023拆迁公告:化石营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拆迁范围拟征收朝阳区关东店、农丰里、向军南里、化石营土地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受托评估机构为:北京百成首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仲量联行(北京)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原名为:北京国泰大正天平行土地房地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杜鸣联合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原名为:杜鸣联合房地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国盛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世诚嘉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盛华翔伦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住宅房屋签约期限自2023年2月27日起至2023年3月8日止,为期10天;项目非住宅房屋签约期限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另行通知。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完成签约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应当及时履行合同义务;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的被征收人应在签约期限内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签订《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附件:1.北京市朝阳区化石营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范围

  2.北京市朝阳区化石营旧城区改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3.北京市朝阳区化石营旧城区改建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7日

  附件1

  化石营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范围

  化石营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范围如下:

  一、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住宅房屋地址
 

房屋坐落

门牌号

关东店北街6、17、18、19、20、21号楼、农丰里5号楼

向军南里6号楼;向军南里四巷1号1(南)(向军南里7号楼);向军南里四巷1号3(8)(向军南里8号楼)

关东店2号楼及关东店西平房22号、23号、24号、25号;向军南里7、8号楼院内门口南侧平房

向军南里四巷(3、5、7、9、11、13号)单号平房、四巷1号西平房(1、2、3、4、5号)及三巷1号西平房6号

朝阳区化石营东巷2号院

内001号,内003、007号,内004号,内005号,内006号,内009号,内010号,内012号

朝阳区化石营东巷3号院

内1号——内5号

朝阳区化石营东巷4号院

内1号——内4号

朝阳区化石营东巷6号院

内1号——内5号

朝阳区化石营东巷7号院

内1号——内5号

朝阳区化石营东巷8号院

内1号——内7号

朝阳区化石营东巷16号院

1号——18号

朝阳区化石营东巷43号院

内1号——内7号

朝阳区化石营东巷45号院

内1号——内11号

朝阳区化石营东巷47号院

内1号——内3号

朝阳区化石营西巷2号院

内1号——内22号

朝阳区化石营西巷4号院

内1号——内10号

朝阳区化石营西巷5号院

内1号——内10号

朝阳区化石营西巷30号院

内1号——内20号

朝阳区化石营西巷31号院

内1号——内20号

朝阳区关东店一巷10号院

10号

朝阳区化石营东巷

1号,5号,9号(2处),9号3幢一层,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2处),17号,18号(3处),19号,21号,22号,23号,23号内2号,25号,27号,29号,31号,33号,37号,39号,41号,43号院内,45号1层全部,47号1幢等2幢,49号(4处),49号5幢1层,51号,53号,55.35号(4处),57号,59号(6处)

朝阳区化石营西巷

1号——2号

朝阳区关东店一巷

11号,12号,13号(2处),13号2幢一层,14号,15.16号

朝阳区关东店二巷

17号1幢1层1-1,17号1幢1层1-2,17号1幢2层1-3,17号1幢2层1-4,17号2幢1层2-1,17号2幢1层2-2,17号2幢1层2-3,17号2幢1层2-4,17号2幢1层2-5,18.19号,18号,19号,20号,20号1层4,21号

朝阳区化石营南巷

1号,2号,14号,15号,16号(2处),十七号(2处)

  二、征收范围内被征收非住宅房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呼家楼街道办事处关东店一巷10号南侧平房;北京市朝阳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间;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关东店北街6号楼底商、化石营东巷2号部分平房;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关东店北街23号楼及平房;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玉器厂关东店化石营东巷14号、45号房屋;朝阳区交通支队呼家楼大队部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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