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预公告
胶征预公告〔2023〕16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胶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位于柘沟村、匡家岭村,东邻农村道路,西邻农村道路,南邻农村道路,北邻农村道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里河街道柘沟村、匡家岭村
地块2位置范围:位于池子崖村、高家台子村,东邻池子崖村、高家台子村土地,西邻池子崖村土地,南邻池子崖村土地,北邻池子崖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里河街道池子崖村、高家台子村
地块3位置范围:位于高家洼村、殷家洼村、爱国村,东邻殷家洼村、高家洼村土地,西邻爱国村、高家洼村土地,南邻青岛天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北邻青岛德司达助剂有限公司、青岛博利包装有限公司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九龙街道高家洼村、殷家洼村、爱国村
地块4位置范围:位于朱家埠村、高家洼村,东邻高家洼村土地、青岛齐星车库有限公司,西邻高家洼村、朱家埠村土地,南邻胶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北邻青岛海之林贸易有限公司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九龙街道朱家埠村、高家洼村
地块5位置范围:位于爱国村,东邻爱国村土地,西邻爱国村土地,南邻青岛现代农化有限公司,北邻爱国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九龙街道爱国村
地块6位置范围:位于爱国村、殷家洼村,东邻爱国村土地,西邻爱国村、殷家洼村土地,南邻青岛德司达助剂有限公司,北邻青岛现代农化有限公司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九龙街道爱国村、殷家洼村
地块7位置范围:位于朱家埠村、洋河崖村,东邻洋河崖村土地,西邻朱家埠村土地,南邻胶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北邻胶州市人民政府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九龙街道朱家埠村、洋河崖村
地块8位置范围:位于高家洼村,东邻高家洼村土地,西邻高家洼村土地,南邻青岛海之林贸易有限公司,北邻青岛天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九龙街道高家洼村
地块9位置范围:位于朱家埠村,东邻朱家埠村土地,西邻朱家埠村土地,南邻胶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北邻胶州市人民政府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九龙街道朱家埠村
地块10位置范围:位于高家洼村,东邻高家洼村土地,西邻高家洼村土地,南邻高家洼村土地,北邻高家洼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九龙街道高家洼村
地块11位置范围:位于高家洼村,东邻高家洼村土地,西邻高家洼村土地,南邻高家洼村土地,北邻青岛海之林贸易有限公司、高家洼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九龙街道高家洼村
地块12位置范围:位于洋河崖村,东邻G204道路,西邻洋河崖村土地,南邻洋河崖村土地,北邻洋河崖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九龙街道洋河崖村
地块13位置范围:位于洋河崖村,东邻洋河崖村土地,西邻洋河崖村土地,南邻洋河崖村土地,北邻洋河崖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九龙街道洋河崖村
地块14位置范围:位于洋河崖村,东邻洋河崖村土地,西邻洋河崖村土地,南邻洋河崖村土地,北邻洋河崖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九龙街道洋河崖村
地块15位置范围:位于高家洼村、洋河崖村、殷家洼村,东邻殷家洼村、高家洼村土地,西邻殷家洼村、高家洼村土地,南邻洋河崖村土地,北邻殷家洼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九龙街道高家洼村、洋河崖村、殷家洼村
地块16位置范围:位于爱国村、高家洼村、王家滩村、洋河崖村、殷家洼村,东邻殷家洼村、高家洼村、洋河崖村土地,西邻爱国村、殷家洼村、高家洼村土地、青岛博利包装有限公司、青岛海之林贸易有限公司,南邻洋河崖村土地,北邻爱国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九龙街道爱国村、高家洼村、王家滩村、洋河崖村、殷家洼村
地块17位置范围:位于小铺村,东邻小铺村土地,西邻律家庄村土地,南邻律家庄村土地,北邻小铺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胶东街道小铺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青岛华科技工学校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建设,用途为教育用地;地块2拟用于温州路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3至地块9拟用于海尔卡奥斯工业互联网产业新城配套基础设施(二期)创智路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10拟用于海尔卡奥斯工业互联网产业新城配套基础设施(二期)规划道路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11拟用于海尔卡奥斯新城片区文化中心项目建设,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地块12至地块16拟用于海尔卡奥斯工业互联网产业新城配套基础设施(三期)跃进河海尔卡奥斯段项目建设,用途为水工设施用地。
地块17拟用于航空食品配套加工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该地块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胶州市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2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三)、(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和三里河街道办事处、胶东街道办事处、九龙街道办事处拟于2023年6月20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胶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I级区片每亩补偿8.6万元;II级区片每亩补偿7.6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26号)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胶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胶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胶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联系电话:0532—82289310
胶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9日
发布日期: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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