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青黄征预公告〔2023〕23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黄岛区隐珠街道开城路南、海西路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2范围:黄岛区红石崖街道纵七路--纵十二号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北马连村民委员会、前马连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3范围:黄岛区泊里镇泊里二路北、中学西路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泊里河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4范围:黄岛区泊里镇泊里二路北、红石路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泊里河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5范围:黄岛区王台街道S311以南、G204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王台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王台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6范围:黄岛区王台街道S311以南、G204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王台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7范围:黄岛区珠海街道开城路南、海西路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逯家庄股份经济合作社。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海西二路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
地块2拟用于横八路道路及管网工程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
地块3-地块4拟用于泊里一路综合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
地块5-地块6拟用于王台片区已拆除村庄原址地块四项目建设,用途为居住用地;
地块7拟用于海西三路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黄岛区自然资源局、黄岛区财政局、黄岛区农业农村局和相关镇街拟于2023年6月13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黄岛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3个区片,I级区片每亩补偿9.6万元,II级区片每亩补偿8.5万元III级区片每亩补偿7.5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26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按照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黄岛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黄岛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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