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青黄征预公告〔2023〕10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黄岛区沈海高速两侧,北至王台北村、南至殷家台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殷家台村、莱疃村、东王家屯村、西草夼村、东草夼村、西灰村、迟家屯村、殷家洼子村、河南邢村、雒家村、王台中村、王台北村。
地块2范围:黄岛区沈海高速两侧,北至朱家园村、南至大平岭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平岭村、东南庄村、苗家河村、朱家园村。
地块3范围:黄岛区沈海高速两侧,北至李家洼子村、南至双凤山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双凤山村、小邓陶村、大邓陶村、胜利村、孟家洼子村、李家洼子村。
地块4范围:黄岛区沈海高速两侧,北至燮里村、南至梁家庄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梁家庄村、大溧水村、小溧水村、芏子口村、小尧村、大荒村、祝家庄村、宋家庄村、燮里村、孟家庄村。
地块5范围:黄岛区沈海高速两侧,北至纪家店子村、南至范家草泊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家草泊村、中草泊村、西草泊村、河头村、东碾头村、西碾头村、石河头村、纪家沟村、纪家店子村、北马家庄村、松山子村。
地块6范围:黄岛区沈海高速两侧,北至丁家皂户村、南至刘卜疃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刘卜疃村、岭南头村、岭西头村、大柳家庄村、河崖村、范家洼村、茉旺村、刘家庄村、潘家庄村、唐家庄村、横河川村、上丁家洼村、下丁家洼村、丁家皂户村。
地块7范围:黄岛区沈海高速两侧,北至草桥村、南至营里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营里村、旺山村、蟠龙庵村、李家庄村、西封家村、东封家村、朱家河村、草桥村、后草场村。
地块8范围:黄岛区沈海高速两侧,北至肖家洼一村、南至殷家庄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殷家庄村、小营村、大楼子村、湾东村、李家小庄村、邓家滩村、大营村、魏家湾村、陈家小庄、肖家洼一村、肖家洼三村。
地块9范围:黄岛区沈海高速两侧,北至郭家桥村、南至修七园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七园村、前显沟村、杜家村、海屯村、后显沟村、许家村、廒上村、郭家桥村、于家村、大朱家洼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地块9拟用于沈海高速南村至青岛日照界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和相关镇街拟于2023年4月20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4个区片,I级区片每亩补偿9.6万元,II级区片每亩补偿8.5万元,III级区片每亩补偿7.5万元,Ⅳ级区片每亩补偿6.7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26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青岛市黄岛区相关镇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按照青岛市黄岛区相关镇街指定的相关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黄岛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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