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预公告
胶征预公告〔2023〕6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胶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位于韩家庄村、里岔村,东邻里岔村土地,西邻韩家庄村土地,南邻里岔村土地,北邻里岔村民委员会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里岔镇韩家庄村、里岔村
地块2位置范围:位于韩家庄村,东邻青岛嘉禾秋实农业有限公司,西邻韩家庄村土地,南邻韩家庄村土地,北邻青岛嘉禾秋实农业有限公司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里岔镇韩家庄村
地块3位置范围:位于河北村,东邻河北村土地,西邻河北村土地,南邻道路,北邻青岛君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里岔镇河北村
地块4位置范围:位于河北村,东邻道路,西邻里岔村土地,南邻河北村土地,北邻河北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里岔镇河北村
地块5位置范围:位于孙家庄村,东邻道路,西邻孙家庄村土地,南邻孙家庄村土地,北邻孙家庄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里岔镇孙家庄村
地块6位置范围:位于大朱戈村,东邻大朱戈村土地,西邻大朱戈村土地,南邻大朱戈村土地,北邻大朱戈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里岔镇大朱戈村
地块7位置范围:位于前观音堂村、林家庄村,东邻林家庄村土地,西邻前观音堂村土地,南邻前观音堂村、林家庄村土地,北邻前观音堂村、林家庄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里岔镇前观音堂村、林家庄村
地块8位置范围:位于孙家庄村,东邻胶州市里岔镇人民政府土地,西邻孙家庄村土地,南邻孙家庄村土地,北邻孙家庄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里岔镇孙家庄村
地块9位置范围:位于里岔村,东邻道路,西邻胶州市里岔镇里岔村村民委员会,南邻胶州市里岔镇卫生院、胶州市里岔镇里岔村民委员会,北邻里岔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里岔镇里岔村
地块10位置范围:位于朱戈刘村,东邻朱戈刘村土地,西邻朱戈刘村土地,南邻道路,北邻朱戈刘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里岔镇朱戈刘村
地块11位置范围:位于赵家庄村、西张应村,东邻赵家庄村土地,西邻赵家庄村土地,南邻青岛船长食品有限公司、青岛金瑞联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邻道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里岔镇赵家庄村、西张应村
地块12位置范围:位于大河流村,东邻大河流村土地,西邻大河流村土地,南邻大河流村土地,北邻大河流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里岔镇大河流村
地块13位置范围:位于大河流村,东邻大河流村土地,西邻大河流村土地,南邻大河流村土地,北邻大河流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里岔镇大河流村
地块14位置范围:位于河北村、后观音堂村,东邻道路,西邻河北村土地,南邻道路,北邻道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里岔镇河北村、后观音堂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固得复材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2拟用于嘉禾秋实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3拟用于君瀚制造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4拟用于康农生物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5拟用于明真建材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6拟用于生资公司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7拟用于盛达工业地产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8拟用于牧城建材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9拟用于美超工贸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10拟用于水溶肥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11拟用于太阳能玻璃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用途为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地块12拟用于防护品制造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13拟用于儿童弯曲木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14拟用于弘瑞综合休闲项目建设,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胶州市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2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和里岔镇人民政府拟于2023年4月11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胶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III级区片每亩补偿6.6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26号)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胶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胶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胶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联系电话:0532-82289310
胶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0日
发布日期: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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