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预公告
张征预公告〔2022〕2号
为保障交通运输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张店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 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位置范围:新村路以南、北京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店区马尚街道东北村、马尚西北村、马尚西南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二、 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淄博新区文美路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张店区财政局、张店区农业农村局和马尚街道办事处拟于2022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8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 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淄博市张店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II级区片每亩补偿9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20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张店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按照张店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张店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 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2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6月2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提出书面申请。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曹婷婷,联系电话:(0533)2152959。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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