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预公告
临征预公告[2023]2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经临淄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
位置范围:齐鲁美术馆以南、太公湖以北、临淄大道东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稷下街道办事处东孙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用于城市环境提升项目建设,用途为公园与绿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辖区镇(街道)拟于2023年3月18日至2024年3月17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临淄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Ⅱ级区片每亩补偿12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20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辖区镇政府、街道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按照镇政府、街道办指定的相关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临淄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3年3月6日起至2023年3月17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临淄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临淄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临淄区自然资源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徐秀娟赵树正联系电话:7190159
临淄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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