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滕征预公告〔2023〕8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滕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位于东郭镇陶庄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郭镇陶庄村委会。
地块2范围:位于界河镇北界河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界河镇北界河村委会。
地块3范围:位于同德大道两侧、解放东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沙河街道陈岗村委会、小宫山村委会。
地块4范围:位于平安路以北、滕山大道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沙河街道陈岗村委会、大养德村委会、二养德村委会。
地块5范围:位于宏大路以北,平行北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荆河街道东倪居委会。
地块6范围:位于振兴北路以西、正泰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荆河街道何庄居委会。
地块7范围:位于远大路以南、奚仲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荆河街道后十里岗居委会、姜屯镇商村村委会。
地块8范围:位于姜屯镇商村、后沙胡同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姜屯镇商村村委会、后沙胡同村委会。
地块9范围:位于东郭镇辛绪村、邵疃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郭镇辛绪村委会、邵疃村委会。
地块10范围:位于东郭镇武楼村、前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郭镇武楼村委会、前村委会。
地块11范围:位于洪绪镇前洪绪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洪绪镇前洪绪村委会。
地块12范围:位于柴胡店镇老君院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柴胡店镇老君院村委会。
地块13范围:位于鲍沟镇侯楼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鲍沟镇侯楼村委会。
地块14范围:位于鲍沟镇杨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鲍沟镇杨村委会。
地块15范围:位于善南路以南、塔寺南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善南街道王开三居委会。
地块16范围:位于南沙河镇河汇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南沙河镇河汇村委会。
地块17范围:位于木石镇桥口村、谷山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木石镇桥口村委会、谷山村委会。
地块18范围:位于西岗镇北赵庄村、高庙西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西岗镇北赵庄村委会、高庙西村委会。
地块19范围:位于大坞镇西土山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坞镇西土山村委会。
地块20范围:位于平安路以北、上善大道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沙河街道千年庄村委会。
地块21范围:位于亲民路以南、首善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沙河街道东沙河村委会、东史村委会。
地块22范围:位于林梓路以南、文化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北辛街道小岗居委会。
地块23范围:位于姜屯镇大彦东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姜屯镇大彦东村委会。
地块24范围:位于文昌路以东、永昌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龙泉街道张庄居委会、赵楼居委会。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本次拟征收地块1-19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拟征收地块20拟用于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建设,用途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拟征收地块21-24拟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途为住宅用地。以上地块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复的滕州市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鲁政土字〔2023〕333号)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北辛街道、东沙河街道、荆河街道、善南街道、龙泉街道、南沙河镇、木石镇、西岗镇、大坞镇、姜屯镇、洪绪镇、柴胡店镇、鲍沟镇、东郭镇、界河镇拟于2023年6月27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Ⅰ级区片每亩补偿8万元,Ⅱ级区片每亩补偿7.1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632-5813176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6日
发布日期: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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