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滕征预公告〔2023〕6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滕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一位置范围:京沪高铁东侧,柴胡店镇簸箕掌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柴胡店镇簸箕掌村、何庄村
地块二位置范围:京沪高铁东侧,柴胡店镇簸箕掌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柴胡店镇簸箕掌村
地块三位置范围:京沪高铁东侧,柴胡店镇何庄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柴胡店镇何庄村
地块四位置范围:京沪高铁东侧,柴胡店镇何庄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柴胡店镇何庄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2,3,4拟用于枣庄市公共应急暨国防教育训练基地建设,用途为公共事业需要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柴胡店镇政府拟于2023年6月3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Ⅱ级区片每亩补偿7.1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21〕1944号)规定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5813176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日
发布日期: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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