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烟征预公告〔2023〕6001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烟台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位于高新区港城东大街,西起规划18号路,东至海兴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马山街道东泊子村
地块2位置范围:位于高新区科创路,西起安定路,东至马山村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马山街道马山村、南寨村
地块3位置范围:位于高新区科创路,西起海天路,东至海兴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马山街道东泊子村、西泊子村
地块4位置范围:位于高新区北航路,北起滨海路,南至科技大道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马山街道北寨村
地块5位置范围:位于高新区悦海路,北起港城东大街,南至科技大道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马山街道东泊子村
地块6位置范围:位于高新区悦海路,北起滨海路,南至港城东大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马山街道东泊子村
地块7位置范围:位于高新区草埠北路,西起蓝海路,东至海越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马山街道草埠村
地块8位置范围:位于高新区立业路,北起高科路,南至岳家庄村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马山街道岳家庄村、王家沙子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以上地块均拟用于道路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部、高新区财政金融部、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和马山街道办事处拟于2023年3月14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烟台高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62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881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烟台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烟台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部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烟台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初良浩,联系电话:6922524。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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