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预公告
泗征预公告〔2023〕4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位于泗水县圣华路以东、滨河北路以北,四至为:东至中册镇东杨庄村土地;南至滨河北路;西至圣华路;北至中册镇杨家庄村土地、县文化中心。
用途:防护绿地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册镇东杨庄村
地块2范围:位于泗水县世纪城小区以南,四至为:东至圣华路;南至泉衍路;西至世纪城小区;北至世纪城小区。
用途:居住用地(服务设施用地:幼儿园)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庄镇西王家庄村、丁家寨村
地块3范围:位于泗水县泉庆路以南、龙城华府小区以东,四至为:东至何家庄安置区;南至济河街道何家庄村土地;西至龙城华府小区;北至泉庆路。
用途:道路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济河街道高家庄村
地块4范围:位于泗水县圣水峪镇毛沃社区以西,四至为:东至圣水峪镇毛沃社区;南至圣水峪镇毛沃村土地、S512省道;西至圣水峪镇毛沃村土地;北至圣水峪镇毛沃村土地。
用途:道路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圣水峪镇毛沃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地块1拟用于县文化中心南地块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防护绿地用地;地块2拟用于世纪城幼儿园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居住用地(服务设施用地:幼儿园)。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3拟用于圣哲路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道路用地;地块4拟用于毛沃社区西道路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道路用地。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和相关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拟于2023年3月11日至2023年4月11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泗水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两个区片。一级区片每亩补偿6.4万元、二级区片每亩补偿6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6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被征收土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泗水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3年3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24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于公告结束前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孔欣欣;联系电话:0537-3235602。
泗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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