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平征预公告〔2023〕12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原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地块3、地块6范围:平尹公路以北、仁和路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德原街道张茂吴村;涉及国有单位:平原县良种繁育场。
地块4、5范围:平尹公路以北、仁和路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德原街道前姚村。
地块7范围:北园路以南、东三环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德原街道贾庄村、云庄村、董家坡村。
地块8范围:光明东街以东、兴工东街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德原街道八里园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2、3拟用于平原县财金发展有限公司平原县高端装备制造科技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一期综合管线项目建设,用途为道路用地;地块4、5拟用于山东平原经济开发区高端装备智能制造产业园区学校西路及综合管线项目建设,用途为道路用地。
地块6拟用于德州市润威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20台精密机床和1000台智能机械臂(机器人)加工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7拟用于山东汉烧速冻食品有限公司年产30000吨预制菜总部基地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8拟用于汇胜集团平原纸业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包装纸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以上地块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平原县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27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平原县自然资源、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德原街道拟于2023年4月12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平原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Ⅰ级区片每亩补偿6.6万元,Ⅱ级区片每亩补偿6.4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德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19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平原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平原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平原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平原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平原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34-4250020
平原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2日
发布日期: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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