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平征预公告〔2023〕11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原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平原县德原街道民生北路以西、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料场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德原街道董家坡村。
地块2范围:平原县德原街道化工园区主干路以西、北环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德原街道荆庄村、马庄村。
地块3-4范围:平原县德原街道复兴南路以东、平尹公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德原街道大五里村。
地块5范围:平原县德原街道化工园区主干路以西、北环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德原街道荆庄村。
地块6-10范围:平原县德原街道化工园区主干路以东、马洪干渠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德原街道大万村、小万村。
地块11-12范围:平原县德原街道民生北路以西、污水处理厂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德原街道贾庄村、董家坡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本次征收地块1拟用于山东艾普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年产1500万平米磁性门帘、300万平米PVC桌布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2拟用于山东富源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5000吨/年聚硅氧烷及10000吨/年次氯酸钠工艺改造项目,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3拟用于山东润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00万平方米新材料(非织造布)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4拟用于国康(德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年产5000台(套)高端医疗及康复设备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5拟用于平原新东明树脂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不饱和聚酯树脂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6-7拟用于山东茂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高透膜、水晶桌布、无纺布制品及玻纤制品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8-10拟用于山东虹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亿平方米灯箱布、压延膜、车身贴、TPU材料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11-12拟用于德州市佰味家酿造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晒制高鲜酱油、晒制有机贵妃醋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其中地块1、2、3、4、5、11、12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平原县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27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地块6、7、8、9、10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平原县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1﹞465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平原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镇)政府拟于2023年3月20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平原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3个区片,Ⅰ级区片每亩补偿6.6万元;Ⅱ级区片每亩补偿6.4万元;Ⅲ级区片每亩补偿6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德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19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平原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平原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平原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平原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34-4250020
平原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0日
发布日期: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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