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政府
土地征收预公告
滨城征预公告〔2023〕14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彭李街道。
东至滨州职业学院土地;
南至彭李街道大河社区居委会土地;
西至彭李街道大河社区居委会土地;
北至黄河十六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彭李街道大河社区居委会。
地块2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彭李街道。
东至滨州职业学院土地;
南至彭李街道大河社区居委会土地;
西至滨州职业学院土地;
北至彭李街道大河社区居委会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彭李街道大河社区居委会。
地块3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彭李街道。
东至滨州职业学院土地;
南至黄河十五路;
西至滨州职业学院土地;
北至彭李街道大河社区居委会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彭李街道大河社区居委会。
地块4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彭李街道。
东至滨州职业学院;
南至储备土地;
西至储备土地;
北至彭李街道廿里堡社区居委会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彭李街道廿里堡社区居委会。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地块3、地块4拟用于滨州职业学院教学实训基地项目建设,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地块2拟用于滨州职业学院教学实训基地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滨城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彭李街道拟于2023年7月13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滨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97.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滨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18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滨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社区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滨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街道、社区和居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滨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滨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滨城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6日
(联系人:王继光;联系电话:0543—318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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