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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山东滨州市沾化区拆迁公告:用于用于城镇建设征收范围富源街道大王村、大卢王村、前魏村、张王村、利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3-09-18

本文标题:2023年山东滨州市沾化区拆迁公告:用于用于城镇建设征收范围富源街道大王村、大卢王村、前魏村、张王村、利国乡车王村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

  沾征预公告〔2023〕6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经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2023年山东滨州市沾化区拆迁公告:用于用于城镇建设征收范围富源街道大王村、大卢王村、前魏村、张王村、利国乡车王村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地块1拟征收土地拟用于城镇建设,项目类型为交通运输用地,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款征收情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2拟征收土地拟用于城镇建设,项目类型为交通运输用地,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款征收情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3拟征收土地拟用于城镇建设,项目类型为交通运输用地,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款征收情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4拟征收土地拟用于城镇建设,项目类型为交通运输用地,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款征收情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5拟征收土地拟用于城镇建设,项目类型为交通运输用地,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款征收情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6拟征收土地拟用于城镇建设,项目类型为交通运输用地,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款征收情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7拟征收土地拟用于城镇建设,项目类型为交通运输用地,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款征收情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8拟征收土地拟用于城镇建设,项目类型为交通运输用地,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款征收情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9拟征收土地拟用于城镇建设,项目类型为交通运输用地,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款征收情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10拟征收土地拟用于城镇建设,项目类型为交通运输用地,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款征收情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11拟征收土地拟用于城镇建设,项目类型为交通运输用地,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款征收情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12拟征收土地拟用于城镇建设,项目类型为交通运输用地,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款征收情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13拟征收土地拟用于城镇建设,项目类型为交通运输用地,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款征收情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14拟征收土地拟用于城镇建设,项目类型为交通运输用地,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款征收情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15拟征收土地拟用于城镇建设,项目类型为交通运输用地,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款征收情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16拟征收土地拟用于城镇建设,项目类型为交通运输用地,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款征收情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17拟征收土地拟用于城镇建设,项目类型为交通运输用地,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款征收情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18拟征收土地拟用于城镇建设,项目类型为交通运输用地,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款征收情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

  东至富源街道大王村,西至富源街道大王村,南至国有土地,北至富源街道大王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富源街道大王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

  东至富源街道大卢王村土地,西至国有土地,南至国有土地,北至富源街道大卢王村、前魏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富源街道大卢王村、前魏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3位置范围:

  东至国有土地,西至国有土地,南至国有土地,北至国有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国乡车王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4位置范围:

  东至富源街道张王村、国有土地,西至富源街道张王村、国有土地,南至国有土地,北至国有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富源街道张王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5位置范围:

  东至国有土地,西至富源街道大卢王村土地,南至富源街道大卢王村土地,北至富源街道大卢王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富源街道大卢王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6位置范围:

  东至富源街道张王村土地,西至富源街道大王村土地,南至富源街道大王村、富源街道东魏村、富源街道大王村、富源街道张王村土地,北至国有土地、富源街道大王村、富源街道张王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富源街道大王村、东魏村、张王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7位置范围:

  东至富源街道张王村土地,西至国有土地,南至富源街道张王村土地,北至富源街道张王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富源街道张王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8位置范围:

  东至富源街道张王村土地,西至国有土地,南至富源街道张王村土地,北至富源街道张王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富源街道张王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9位置范围:

  东至富源街道张王村土地,西至富源街道张王村、国有土地,南至富源街道张王村土地,北至富源街道张王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富源街道张王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10位置范围:

  东至富源街道张王村土地,西至富源街道张王村土地,南至富源街道张王村、国有土地,北至富源街道张王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富源街道张王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11位置范围:

  东至富源街道张王村土地,西至国有土地,南至富源街道张王村土地,北至富源街道张王村、富源街道大王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富源街道张王村、大王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12位置范围:

  东至富源街道张王村土地,西至富源街道张王村土地,南至富源街道张王村土地,北至富源街道张王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富源街道张王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13位置范围:

  东至富源街道张王村土地,西至富源街道张王村、国有土地,南至富源街道张王村土地,北至富源街道张王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富源街道张王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14位置范围:

  东至富源街道张王村土地,西至国有土地,南至富源街道张王村土地,北至富源街道张王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富源街道张王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15位置范围:

  东至富源街道张王村土地,西至富源街道张王村、国有土地,南至富源街道张王村土地,北至富源街道张王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富源街道张王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16位置范围:

  东至富源街道张王村土地,西至富源街道张王村、国有土地,南至富源街道张王村土地,北至国有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富源街道张王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17位置范围:

  东至富源街道张王村土地,西至富源街道张王村土地,南至国有土地,北至富源街道张王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富源街道张王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18位置范围:

  东至富源街道张王村土地,西至富源街道张王村土地,南至富源街道张王村、国有土地,北至富源街道张王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富源街道张王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滨州市沾化区自然资源局拟于2023年5月24日至2023年6月7日组织有关部门对以上拟征收地块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请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滨州市沾化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公顷补偿94.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滨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18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滨州市沾化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滨州市沾化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维庆 联系电话:0543-8602656)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4日

  发布日期: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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