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高征预公告〔2023〕30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高青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耿家村、河西村土地,高城镇人民政府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城镇人民政府耿家村村民委员会、河西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2、3范围:龙凤村、耿家村土地,高城镇人民政府以北,高城镇人民政府工业用地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城镇人民政府龙凤村村民委员会、耿家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4、5范围:龙凤村、苑兴村土地,高城镇人民政府以北,高城镇人民政府工业用地以南,高青县公路局公路用地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城镇人民政府龙凤村村民委员会、苑兴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6、7范围:耿家村土地,高城镇人民政府以北,高城镇人民政府工业用地以西及以东,高城镇人民政府公路用地以北及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城镇人民政府耿家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8范围:袁家村土地,山东隆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东、化工园区道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城镇人民政府袁家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9范围:耿家村水浇地,国有建设用地以南、以北及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城镇人民政府耿家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10范围:耿家村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以北及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城镇人民政府耿家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11范围:耿家村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以北及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城镇人民政府耿家村村民委员会。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地块1-地块11拟用于管廊项目建设,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高青县新材料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和高城镇人民政府拟于2023年9月9日至2024年9月8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高青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Ⅱ级区片每亩补偿6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20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高青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按照高青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高青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3年8月26日起至2023年9月8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高青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高青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高青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孙川;联系电话:0533-6967710。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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