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征预公告〔2023〕1号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位于峄城区峄七路以西、坛四路北侧;面积:0.6019公顷,其中:农用地0公顷(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6019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峄城区榴园镇桃花村。
地块2:位于峄城区民主路南侧、丁桥路东侧;面积:3.0200公顷,其中:农用地3.0200公顷(耕地2.6586公顷、农村道路0.0832公顷、沟渠0.2555公顷、设施农用地0.0227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峄城区坛山街道南关社区、邵楼社区。
地块3:位于峄城区王府庄路南侧、魁星路西侧;面积:2.8525公顷,其中:农用地2.8525公顷(耕地2.8017公顷、农村道路0.0450公顷、沟渠0.0058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峄城区坛山街道南关社区。
地块4:位于峄城区邵楼路南侧,魁星路西侧;面积:0.0899公顷,其中:农用地0.0177公顷(耕地0.0177公顷),建设用地0.0722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峄城区坛山街道邵楼社区。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峄城区棚改回迁安置房用地建设,用途为拆迁安置房用地;地块2拟用于峄城区房地产开发建设,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地块3拟用于峄城区房地产开发建设,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地块4拟用于峄城区房地产开发建设,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地块2、地块3、地块4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枣庄市峄城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2〕333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枣庄市峄城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坛山街道办事处、榴园镇拟于2023年8月16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将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将现场调查结果如实记录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调查结束后,调查结果将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枣庄市峄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枣庄市市区第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7.7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自2023年8月2日至2023年8月15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枣庄市峄城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明会,联系电话:0632-7727768。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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