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台征预公告〔2023〕4号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位置范围:位于台儿庄区西侧,台北路西侧,科创园西侧,跨闫浅干渠。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马兰屯镇板桥村、彭楼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拟用于台儿庄区台北路桥梁及两侧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城市道路用地。位于枣庄市台儿庄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台儿庄区台北路桥梁及两侧道路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台发改行审〔2023〕17号)批准的工程建设范围内。
以上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马兰屯镇人民政府拟于2023年6月7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清点确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枣庄市台儿庄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位于枣庄市台儿庄区第I级区片,I级区片每亩补偿7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3年6月5日起至2023年6月16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5日
(联系人:刘涛,联系电话:0632-668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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