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薛征预公告〔2023〕14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位于复兴路东侧、光明大道南侧、永兴路西侧、深圳路北侧。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范东村、张范西村、华庄村。
地块2位置范围:位于复兴路西侧、振兴南路东侧、深圳路南侧、杨峪十五路北侧。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范西村、大香城村、辛庄村、华庄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锂电技术产学研基地项目建设,用途为商业用地;地块2拟用于“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上述地块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枣庄市薛城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360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住建局、财政金融局、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及张范街道办事处拟于2023年7月21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将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将现场调查结果如实记录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调查结束后,调查结果将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枣庄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15.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自2023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20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 5 日内,向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公告。
薛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7日
(联系人:殷允鹏 联系电话:869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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