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莱州征预公告〔2023〕40号
为保障莱州市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莱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北起文三路,东至同舟路。四至范围:北至三山岛村地、文三路、单山村地,东至三山岛村地,莱州市鸿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单山村地、沟渠、单山村同舟路、国有土地,南至单山村地、三山岛村地,西至三山岛村地、单山村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莱州市三山岛街道三山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单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用途
地块拟用于公路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三山岛街道办事处拟于2023年9月4日至2023年9月15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莱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Ⅱ级区片每亩补偿7.4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88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莱州市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莱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镇(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特此公告。
联系人:赵丽丽,联系电话:0535-2952603。
莱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日
发布日期: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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