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泰山征预公告〔2023〕15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泰山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范围:北起省庄镇大河峪村,南至滨河片区西旺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省庄镇大河峪村、贝家庄村、宦家峪村、岳庄村、岗上村、柳杭村、芝田村、二十里埠村、指挥庄村、宋疃村、红庙村、羊楼东村、东羊楼村、羊楼南村;滨河片区桂林官庄村、圣元官庄村、前旧县村、中旧县村、东夏村、北店子村、泉林庄村、南店子村、西旺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本地块拟用于济南至枣庄铁路(泰山区段)建设项目,开发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及省庄镇人民政府、滨河片区拟于2023年10月24日至2023年11月28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公布的泰山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区片,Ⅲ级区片每亩补偿7.6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泰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880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按照泰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3年10月24日至2023年11月6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泰山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泰山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泰山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
省庄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538-8541096
滨河片区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38-8916756
泰山区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0538-6189816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徂汶景区分局,联系电话:0538-8912069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4日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