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预公告
泰岱征预公告〔2023〕23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土地现状及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东至满庄镇中淳于村、宋家庄村土地,西至满庄镇中淳于村、滩清湾村土地,南至满庄镇中淳于村土地,北至满庄镇中淳于村土地;面积:4.5215公顷,其中:农用地4.5215公顷(耕地4.3139公顷,林地0.0252公顷,其他农用地0.1824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 0 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满庄镇中淳于村、滩清湾村、宋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2位置范围:东至满庄镇滩清湾村、中淳于村土地,西至满庄镇中淳于村土地,南至满庄镇中淳于村土地,北至满庄镇中淳于村、滩清湾村土地;面积:3.2725公顷,其中:农用地3.2725公顷(耕地3.2390公顷,其他农用地0.0335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 0 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满庄镇滩清湾村、中淳于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3位置范围:东至满庄镇中淳于村土地,西至满庄镇滩清湾村土地,南至满庄镇滩清湾村、中淳于村土地,北至满庄镇滩清湾村、中淳于村土地;面积:3.2375公顷,其中:农用地3.2375公顷(耕地2.1542公顷,林地1.0540公顷,其他农用地0.0293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 0 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满庄镇滩清湾村、中淳于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4位置范围:东至满庄镇滩清湾村土地,西至满庄镇滩清湾村土地,南至满庄镇滩清湾村土地,北至满庄镇滩清湾村土地;面积:2.7891公顷,其中:农用地2.7891公顷(耕地1.8288公顷,林地0.9603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 0 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满庄镇滩清湾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5位置范围:东至满庄镇滩清湾村土地,西至满庄镇滩清湾村土地,南至满庄镇滩清湾村土地,北至满庄镇滩清湾村土地;面积:2.1053公顷,其中:农用地2.1053公顷(耕地1.6115公顷,林地0.3621公顷,园地0.1317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 0 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满庄镇滩清湾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6位置范围:东至满庄镇滩清湾村土地,西至满庄镇滩清湾村土地,南至满庄镇滩清湾村土地,北至满庄镇滩清湾村土地;面积:0.0011公顷,其中:农用地0.0011公顷(耕地0.0011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 0 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满庄镇滩清湾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7位置范围:东至满庄镇宋家庄村土地,西至满庄镇滩清湾村土地,南至满庄镇宋家庄村、滩清湾村、中淳于村土地,北至满庄镇宋家庄村、滩清湾村、中淳于村土地;面积:1.6238公顷,其中:农用地1.6238公顷(耕地1.3327公顷,林地0.1556公顷,园地0.0258公顷,其他农用地0.1097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 0 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满庄镇宋家庄村、滩清湾村、中淳于村村民委员会。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联合绿色建材深加工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2拟用于联合绿色建材深加工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3拟用于联合绿色建材深加工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4拟用于联合绿色建材深加工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5拟用于联合绿色建材深加工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6拟用于联合绿色建材深加工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7拟用于首钢大街项目建设,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泰安市岱岳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367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泰安市岱岳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满庄镇人民政府拟于2023年10月9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泰安市岱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 1 个区片,其中Ⅲ级区片每公顷补偿 114 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泰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880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泰安市岱岳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特此公告。
联系人:泰安市岱岳区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0538-8569260 。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8日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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