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征收土地预公告
泰高征预公告〔2023〕10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洪沟街以北,书院路南段,龙腾路以西,紫云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北集坡街道办事处洪沟店村、石灰官庄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用于高新区道路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财政局、农业农村部和北集坡街道办事处拟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泰安市第Ⅲ级区片每亩补偿7.6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泰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880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 联系电话:0538-8937505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14日
发布日期: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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