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泰山征预公告〔2023〕10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一范围:西外环路以东,解放路以西,泰新路以南,康定街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邱家店镇李家庄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邱家店镇李家庄村城中村改造配套设施建设,用途为交通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邱家店镇政府、区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于2023年8月10日至2023年8月30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泰山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Ⅲ级区片每亩补偿7.5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泰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880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3年8月10日至2023年8月23日止。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本次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邱家店镇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538-8661185
泰山区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538-6189816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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