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预公告
威征预公告〔2023〕13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现状及权属
地块1位于皇冠街道海埠社区广源新村西;面积:0.4955公顷,其中:农用地0.4955公顷(耕地0.0203公顷、林地0.0785公顷、园地0.3573公顷、其他农用地0.0394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皇冠街道沟北社区、海埠社区。
地块2位于皇冠街道海埠社区广源新村南;面积:0.5513公顷,其中:农用地0.5513公顷(耕地0.3038公顷、园地0.0001公顷、其他农用地0.2474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皇冠街道海埠社区。
地块3位于皇冠街道海埠社区广源新村南;面积:0.0338公顷,其中:农用地0.0338公顷(林地0.0338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皇冠街道沟北社区、海埠社区。
地块4位于皇冠街道海埠社区广源新村南;面积:0.1631公顷,其中:农用地0.1631公顷(耕地0.0839公顷、林地0.0186公顷、园地0.0017公顷、其他农用地0.0589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皇冠街道海埠社区。
地块5位于西苑街道凤林路环山路西至东山口村东路段;面积:0.2897公顷,其中:农用地0.2897公顷(园地0.269公顷、其他农用地0.0207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西苑街道东山口社区。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用途
地块1、地块2拟用于城市道路九龙路的建设,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地块3、地块4拟用于城市道路九龙路防护绿地的建设,用途为防护绿地;地块5拟用于城市道路凤林路的建设,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
以上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区管理办公室、经区财政金融局、社会工作部及皇冠街道办事处、西苑街道办事处拟于2023年8月4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将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将现场调查结果如实记录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调查结束后,调查结果将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0〕4号)批复的威海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为Ⅱ级区片,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36.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威海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村(社区)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自2023年8月3日至2023年8月16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区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特此公告。
联系人:丛程楠,联系电话:5961818。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日
发布日期: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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