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沂征预公告〔2024〕3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沂水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位置范围:新建潍坊至宿迁高速铁路项目(沂水段)。
具体位置与范围以现场勘测定界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十里堡镇堡前村、大赵家屯村、海子后村(大海子后村、中海子后村、赵家庄村)、洪沟村、后岔河村、焦家庄村、刘家官庄村、孟家庄村、南王家岭村、欧家庄村、三十里堡村、孙家河村、袁家庄、南张家官庄、张家庄村。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用途
拟征收土地用于新建潍坊至宿迁高速铁路项目(沂水段)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四十里堡镇人民政府拟于2024年1月20日至2月2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地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沂水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Ⅱ级区片每亩补偿6.2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沂水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4年1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2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赵瑞茂 ,联系电话:0539-2268062 。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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