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兴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预公告
博征预公告〔2024〕1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博兴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位置范围:北至博兴县庞家镇郝家村土地、祁家村土地、北杨村土地,南至博兴县庞家镇小宁村土地,西至博兴县庞家镇北杨村土地、兴马村土地,东至庞家镇北杨村土地、兴马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庞家镇祁家村、郝家村、北杨村、兴马村、小宁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欧英华博兴磷酸铁锂电池储能项目工程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博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庞家镇人民政府拟于2024年1月22日-1月23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博兴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涉及Ⅲ级区片1个区片,Ⅲ级区片农用地与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94.5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滨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18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博兴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博兴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镇、村、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博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博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博兴县人民政府组织博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及被收回的国有单位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主任 ,联系电话:0543-2309510。
博兴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7日
发布日期: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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