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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上海宝山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沪(宝)征地补告〔2024〕第28号,宝山区罗店镇,东至潘泾路,南至市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03-05

本文标题:2024年上海宝山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沪(宝)征地补告〔2024〕第28号,宝山区罗店镇,东至潘泾路,南至市一东路,西至抚远路,北至练祁河

项目名称 宝山区罗店镇工业园区苗圃路两侧地块
行政区划 宝山区
项目位置 宝山区罗店镇,东至潘泾路,南至市一东路,西至抚远路,北至练祁河
公告文号 沪(宝)征地补告〔2024〕第28号
发布机构 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宝)征地补告〔2024〕第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宝预征地告〔2024〕第11、12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宝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宝山区罗店镇光明村杨家组,宝山区罗店镇金星村韩家宅组,宝山区罗店镇金星村五斗泾组(村组队);拟征收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137084.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137084.00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标准163.65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95元/平方米,蔬菜地8.7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拟征地村组 拟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共同举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宝山区罗店镇光明村杨家组 29578.70 4840554.26 0 0 0 0 4840554.26
2 宝山区罗店镇金星村韩家宅组 37612.00 6155203.81 0 0 0 0 6155203.81
3 宝山区罗店镇金星村五斗泾组 69893.30 11438038.55 0 0 0 0 11438038.55
4 罗店镇北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园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0 0 0 3001819 0 0 3001819
5 罗店镇光明村 0 0 0 500950 0 0 500950
6 罗店镇金星村 0 0 0 603440 0 0 603440
7 罗店镇上海罗店经济发展公司 0 0 0 5053389.5 0 0 5053389.5
8 罗店镇上海石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罗店工业园区热网工程苗圃路段) 0 0 0 716300 0 0 716300
  合计 137084.00 22433796.62 0 9875898.5 0 0 32309695.12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4年3月31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宝山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经宝山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朱越 联系地址:宝山区友谊支路83号
联系电话:36417537 监督电话:56109705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盖章
2024 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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