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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罗定市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罗定市附城街道塔脚村渔湾第二、渔湾第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04-30

本文标题:2024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罗定市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罗定市附城街道塔脚村渔湾第二、渔湾第三、渔湾第七、渔湾第八经济合作社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罗定市2024年度
 
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罗定市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云自然资报〔2024〕167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六条以及《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市将罗定市附城街道塔脚村渔湾第二、渔湾第三、渔湾第七、渔湾第八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9509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另同意你市将附城街道办事处属下的国有农用地0.0090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上述土地(合计0.9599公顷)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罗定市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罗定市人民政府按规定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你市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以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4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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